GB 50034-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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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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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50034-2004 建筑照明设计标准,1,【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 GB 50034-200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Standard for lighting design of buildings,GB 50034-2004,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2004年12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公 告 第247号,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 《建筑照明设计标准》的公告,现批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0034—2m4,自2004年12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6.1.2、6.1.3、6.1.4、6.1.5、6.1.6、6.1.7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工业企业照明设计标准》 (GB 50034—92)和《民用照明设计标准》(GBJ133—90)同时废止,本标准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2004年6月18日,前言,本标准系在原国家标准《民用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Jl33---90和《工业企业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92的基础上,总结了居住、公共和工业建筑照明经验,通过普查和重点实测调查,并参考了国内外建筑照明标准和照明节能标准经修订、合并而成。其中照明节能部分是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环境和资源综合利用司组织主编单位完成的,GB50034-2004 建筑照明设计标准,2,本标准由总则、术语、一般规定、照明数量和质量、照明标准值、照明节能、照明配电及控制、照明管理与监督共八章和二个附录组成。主要规定了居住、公共和工业建筑的照明标准值、照明质量和照明功率密度,本标准将来可能需要局部修订,有关局部修订的信息和条文内容将刊登在《工程建设标准化》杂志上,本标准以黑体字标志的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本标准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本标准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需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送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建筑物理研究所(北京市车公庄大街19号,邮编: 100044),本标准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和主要起草人名单,主编单位: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参编单位:中国航空工业规划设计研究院 北京建筑工程学院 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 华东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中国建筑东北设计研究院 中国建筑西北设计研究院 中国建筑西南设计研究院 广州市设计院 中国电子工程设计院 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阳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华星光电实业有限公司 广州市九佛电器实业有限公司 飞利浦(中国)投资有限公司 通用(中国)电气照明有限公司 索恩照明(广州)有限公司,主要起草人:赵建平 张绍纲 李景色 任元会 李德富 汪 猛 李国宾 王金元 杨德才 钟景华 徐建兵 周名嘉 张建平 刘 虹 姚 萌 钟信财 杭 军 柴国生 钟学周 姚梦明 顾 峰 宁 华,1 总 则,1. 0.1 为了在建筑照明设计中,贯彻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技术经济政策,符合建筑功能,有利于生产、工作、学习、生活和身 心健康,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使用安全、维护管理方便,实施绿色照明,制订本标准,1.0.2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居住、公共和工业建筑的照明设计,1.0.3 建筑照明设计除应遵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和规范的规定,GB50034-2004 建筑照明设计标准,3,2 术语 ----》》,3 一般规定 ----》》,4 照明数量和质量 ----》》,5 照明标准值 ----》》,6 照明节能 ----》》,7 照明配电及控制 -----》》,8 照明管理与监督 ----》》,附录A 统一眩光值(UGR) ----》》,附录B 眩光值(GR) ----》》,条文说明 ----》》,本标准用词说明,1 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语说明如下:,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2 标准条文中,“条”、“款”,GB50034-2004 建筑照明设计标准,4,2 术语,GB50034-2004 建筑照明设计标准,5,GB50034-2004 建筑照明设计标准,6,GB50034-2004 建筑照明设计标准,7,GB50034-2004 建筑照明设计标准,8,GB50034-2004 建筑照明设计标准,9,3 一般规定,3.1 照明方式和照明种类,3.1.1 按下列要求确定照明方式:,1 工作场所通常应设置一般照明;,2 同一场所内的不同区域有不同照度要求时,应采用分区一般照明;,3 对于部分作业面照度要求较高,只采用一般照明不合理的场所,宜采用混合照明;,4 在一个工作场所内不应只采用局部照明,GB50034-2004 建筑照明设计标准,10,3.1.2 按下列要求确定照明种类:,1 工作场所均应设置正常照明,2 工作场所下列情况应设置应急照明;,1)正常照明因故障熄灭后,需确保正常工作或活动继续进行的场所,应设置备用照明;,2)正常照明因故障熄灭后,需确保人员安全疏散的出口和通道,应设置疏散照明,3 大面积场所宜设置值班照明,4 有警戒任务的场所,应根据警戒范围的要求设置警卫照明,5 有危及航行安全的建筑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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